来源:传媒茶话会
导读
4月27日,人民日报社《证券时报》、新华社《上海证券报》、经济日报社《证券日报》、紫荆文化集团《中国基金报》、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《21世纪经济报道》、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集团、成都传媒集团《每日经济新闻》发布或更新版权声明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最新版版权声明中,上述7家媒体同时提到:未经本单位书面许可,不得将本单位原创内容用于机器学习、数据挖掘、大模型训练、文字转音视频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。
简言之,就是禁止AI未经许可抓取媒体原创内容。
7家财经媒体打响“反AI‘0元购’”第一枪,背后释放了什么信号?
禁止AI未经许可抓取内容,媒体剑指何处?
这些声明中,明确划定了人工智能应用的“红线”:未经官方授权,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将这些媒体拥有的原创内容用于AI模型的训练、机器学习以及数据挖掘等相关技术场景。
整体看,7家媒体的版权声明涵盖文字转音视频等衍生AI应用,可以说是全方位封堵“AI‘0元购’”的可能路径。
《证券时报》4月27日发布的版权声明
禁止AI未经许可抓取内容,媒体剑指何处?
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、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詹海宝认为,7家财经媒体声明针对的并非AI技术本身,而是特定的“未经授权”行为——简单说,“就是大模型厂商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,通过爬虫等技术手段把媒体的原创报道作为训练语料‘批发性’地纳入数据集的行为。”
但是,詹海宝还指出,这种态度是“划界”而不是“对抗”。
声明强调“未经书面许可”,而不是“一切禁止使用”,这其实给后续的授权合作留出了通道。
他还提醒,把声明理解为媒体行业对AI“一刀切”的拒绝,并不准确。更准确的说法是,媒体希望把当前事实上的“先抓取后再说”模式,扭转回“先授权再使用”的正常版权秩序。
詹海宝认为,这份声明捍卫的是媒体的三大核心权益。
1.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原创内容是媒体的智力成果与法定财产,未经许可的抓取与商业性使用,本身就触及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能。
2.经营性权益与市场利益。
财经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依赖于深度调查、专业研报与首发独家,这些内容的生产成本极高,而一旦被AI产品免费“抹平”为生成式答复,原本应回流到媒体网站的访问量、订阅转化与广告收入就会被截留。
3.数据资产意义上的议价权。
在大模型时代,高质量、可追溯的中文财经语料本身就是稀缺资源,谁掌握定义“可用与否”的权利,谁就在未来的合作谈判中握有筹码。这些声明,本质上是把过去模糊的“默示许可”重新拉回到“明示许可”的轨道上来。
声明背后释放了什么信号?
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刘海明指出,AI洗稿、数据爬虫等技术手段不断升级,原创的新闻内容被抓取、拆解、重组,新闻信息以碎片的形式呈现,很难留下明确的侵权痕迹,AI侵权界定困难。
那就有人要问了,内容封锁现实吗?发个声明就能阻止AI抓取原创内容?
这种担忧有现实依据,但认为“声明无用”则过于悲观。
刘海明指出,7家媒体同时向AI“开枪”,展示了传媒行业捍卫新闻版权的姿态。“版权声明只是第一步,它明确了媒体的立场,唤醒了行业的版权意识。”
詹海宝进一步认为:
技术层面上,完全杜绝抓取确实困难。现在的爬虫可以伪装请求头、走代理IP、规避robots.txt;模型经过多轮训练之后,原始语料的“指纹”也会被稀释。但“难以根除”不等于“无法约束”。
况且,“技术对抗会长期存在,但天平不会一直倾向抓取方。”最高法在2026年4月推广的“版权AI智审”系统,就属于用技术手段降低维权举证门槛的尝试。
“版权AI智审”小程序
法律层面上,声明的价值不在于“物理拦截”,而在于“法律预设”。
一旦媒体明确禁止未经授权AI抓取内容,那么后续抓取行为就从模糊的“默示许可”变成了清晰的“明知故犯”,在举证责任、过错认定、损害赔偿计算上,媒体的位置都会更主动。这是著作权法“声明—禁止—追责”链条中关键的第一环。
更深层地看,规则的形成往往不是靠完全的执行力,而是靠“违规成本”的提高。
版权声明即使得不到100%的执行,但只要让头部大模型厂商明确意识到不规范使用会带来诉讼、舆论和合规风险,未来媒体和大模型厂商就有动力转向授权合作模式。
詹海宝总结,与其问声明“是否可行”,不如问“是否必要”,声明本身是把这个议题正式推上桌面的必要一步。
为了维护权益,媒体还可以怎么做?
7家财经媒体在同一天发布或更新声明,且选择头版“倒头条”等显著位置刊登,“意在告诉市场:媒体对AI抓取的容忍度已经到了需要重新划线的临界点”,詹海宝指出。
那么,除了发表声明,为了维护媒体的相关权益,媒体还可以怎么做?
詹海宝建议:
一是强化技术防护的体系化建设。
包括完善robots.txt配置、部署AI爬虫识别工具、对核心内容采用数字水印或不可见标记,以及建立访问行为的日志留存机制——这些都是事后维权的证据基础。
二是建立行业层面的集体谈判机制。
单家媒体面对大模型厂商谈判能力有限,詹海宝建议,可以参考国际经验,由行业协会或版权联盟牵头组织集体授权谈判,建设类似于新闻版权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。
他举例,此前News Corp与OpenAI、Axel Springer与OpenAI的合作,都是建立在媒体集团层面的整体打包授权之上。
三是探索分层授权与定价模式。
媒体生产的信息,价值密度各有不同,如深度调查、独家数据、专业研报价值密度更高,而一般资讯类内容则价值密度小。媒体可以根据新闻品类、价值密度的不同,主动建立内容分级与定价体系,把“我的内容值多少钱”这件事说清楚,而非被动接受平台方的定价。
四是推动司法判例的形成。
维权诉讼不是为了赔偿,而是为了通过个案推动规则的明确化。头部媒体可以以战略性诉讼的方式创造典型案件,借助司法过程明晰著作权法在AI场景下的应用边界。
五是同步加速自身的AI能力建设。
向AI维权与拥抱AI并不矛盾。媒体既可以守住数据资产这个“上游阵地”,同时也应思考如何把自己的高质量语料转化为AI产品,通过自研垂直模型、与技术方合资共建等方式从“被大模型抓取的对象”转变为“参与大模型构建的合作方”。